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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做微商创造财富神话奇迹,但有人借势走向犯罪
发布时间 : 2024-04-15 09:48 阅读 : 552

在移动互联网时代,朋友圈成为人们的社交圈,同时也成为商人的商业圈。有很多人抓住移动互联网红利,通过经营微商创造了一个一个财富奇迹;但也有不少人在经营微商中,误入歧途,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,走向了犯罪。

有人做微商创造财富神话奇迹,但有人借势走向犯罪

  今年27岁的朱某,在外打工时认识了李某,李某跟他说在网上买卖“免税香烟”可以挣大钱。朱某觉得有利可图,向李某“请教”详细的网上买卖“免税香烟”方法和流程,开始做起了香烟买卖的生意。后来,兰州市烟草专卖局在多家快递公司查获14个品牌的假烟430条,价值15.8万元。

  兰州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。公安机关通过快递信息,查获了通过微信销售假烟的朱某。经依法审查查明,被告人朱某通过微信号,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张某等人出售假冒的“中华”、“玉溪”等各种品牌香烟,销售金额共计53920元。后公安机关在张某处查获被告人朱某向其出售的“中华”等四个品牌香烟共计8条、从蒋某处查获“中华”“黄鹤楼”牌香烟共计4条。朱某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案件侦查终结后,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法院判决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罚金10000元。

  朱某的微商之路,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终止。与朱某的行为类似,还有不少人为获取高利,在微信朋友圈、抖音等社交APP上,买卖高仿的名牌包、名牌鞋等假冒著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。此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经营行为,侵犯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,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,就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,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

  微商做的是熟人生意,依靠的是个人信誉。通过移动互联网,将质量好价格低的产品销售给需要的人,合法经营,的确会给经营者带来不菲的收益。同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如果心存侥幸,做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将涉嫌犯罪,不仅不能赚取利益,还将被刑罚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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